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榆民初字第800号
民事裁定
原告 张清艳,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城发乡靠山村3组。
被告 张华,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丁香花园2栋三单元西门401室。
被告 韩少勇,男,汉族,1974年7月2日生,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艳诉被告张华、韩少勇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