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9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
法定代表人石俊有,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瑞清,该行职员。
被告肖振坤,1958年12月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诉被告肖振坤、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壮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