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谢振超,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系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民,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超诉被告李东民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振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