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358-2号
原告占文新,1963年7月20日生人,个体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百余,系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文新诉被告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永
哲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