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3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环城分理处。
负责人,于洪亮,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慧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景辉,环城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张福,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岭镇顾陈村王户屯4组。
被告韩雪松,现住榆树市。
被告韩雪全,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环城分理处诉被告张福、韩雪松、韩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环城分理处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环城分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壮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