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 张志强,现住榆树市。
被告 温成付,现住榆树市。
被告 高亚芳,现住榆树市。
被告 黄鹤。现住榆树市。
被告温馨,儿童,现住榆树市福地人家小区6单元16楼东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成诉被告温成付、高亚芳、黄鹤、温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黄鹤、温馨、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