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志刚与朱海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444号

原告:崔志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朱海玲,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刚诉被告朱海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崔志刚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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