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王春林,现住榆树市。
被告许珊珊,现住榆树市。
被告杜春峰,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诉被告许珊珊、杜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许珊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情,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2015)榆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王春林,现住榆树市。
被告许珊珊,现住榆树市。
被告杜春峰,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诉被告许珊珊、杜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许珊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案情,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