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莉与长春市翊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468号

原告:刘亚莉,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30栋1门501室,

被告: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洪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莉 诉被告长春市天翊粮食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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