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陈红玉,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玉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玉诉被告马玉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2015)榆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陈红玉,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玉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玉诉被告马玉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