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玉诉马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陈红玉,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玉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玉诉被告马玉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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