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梅诉于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 吕春梅,现住榆树市。

被告 郭文双,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 于涛。

被告 张大勇。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梅诉被告郭文双、于涛、张大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春梅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要求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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