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梅诉李树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12号

原告蔡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某甲,2006年10月6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常口角打仗,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某甲,2006年10月6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常口角打仗。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且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示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百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