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774号
原告 朱亚君,现住榆树市。
原告尤喜春,现住榆树市正阳街
原告 尤小刚,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现住榆树市正阳街。
被告 郭文双,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 于涛。
被告 张大勇。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君、尤喜春、尤小刚诉被告郭文双、于涛、张大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亚君、尤喜春、尤小刚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要求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