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刚等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774号

原告 朱亚君,现住榆树市。

原告尤喜春,现住榆树市正阳街

原告 尤小刚,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现住榆树市正阳街。

被告 郭文双,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 于涛。

被告 张大勇。现羁押榆树市看守所。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君、尤喜春、尤小刚诉被告郭文双、于涛、张大勇、天安保险股份有限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亚君、尤喜春、尤小刚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要求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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