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国诉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816号

原告董晓国,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雷,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国诉被告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国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永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