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816号
原告董晓国,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雷,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国诉被告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国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永哲
(2015)榆民初字第1816号
原告董晓国,现住榆树市。
被告彭雷,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国诉被告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国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