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榆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李文章,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家满,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章诉被告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00元,减半收取1298.00元。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