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刘微,女,1968年8月4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
被告:尚维孝,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微诉被告尚维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尚维孝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