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248号
原告德惠市吉盛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春梅 该公司经理。
被告 张格文,现住榆树市。
被告 曹英,现住榆树市。
被告扈景林。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吉盛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英、张格文、扈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惠市吉盛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三被告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