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66号
原告 王文义,现住榆树市。
被告陆晓波,榆树市华昌街
被告 张学凯。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一委10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义诉被告陆晓波、张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文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二被告羁押榆树看守所无法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