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井忠与尹立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422号

原告:付井忠,男,汉族,1955年6月23日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尹立辉,男,汉族,40岁,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立影,女,汉族,39岁,现住农安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付井忠诉被告尹立辉、张立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农安县三盛玉镇宏山村大辉粮库院内彩钢房三间、西厢房车间三间、输送机二台、铲车一台。原告付井忠、李玉英所有位于富苑小区1号楼2/3-103 5门201 农安县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0127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尹立辉、张立影所有的位于农安县三盛玉镇宏山村大辉粮库院内彩钢房三间、西厢房车间三间、输送机二台、铲车一台。

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

查封付井忠、李玉英提供担保的财产位于富苑小区1号楼2/3-103 5门201农安县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001271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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