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诉朱文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 杨光,现住榆树市。被告 温成付,1957年12月22日生,现住榆树市恩育乡双龙村3组。

被告 朱文友,现住榆树市。

被告 侯百春。现住榆树市。

被告牛国军,现住榆树市华昌街9委123组

被告 苏井彬,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10为6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朱文友、侯百春、苏井彬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所诉四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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