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 杨光,现住榆树市。被告 温成付,1957年12月22日生,现住榆树市恩育乡双龙村3组。
被告 朱文友,现住榆树市。
被告 侯百春。现住榆树市。
被告牛国军,现住榆树市华昌街9委123组
被告 苏井彬,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10为6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朱文友、侯百春、苏井彬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光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所诉四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