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占云诉孙维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22号

原告于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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