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张大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占宇,男,汉族,德惠市富裕花园小区3单元402室。
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刘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刘占宇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刘占宇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大伟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