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金福与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531号

原告焦金福,现住农安县。

被告马国兴,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福诉被告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金福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国兴的工资20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国兴的工资20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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