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531号
原告焦金福,现住农安县。
被告马国兴,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福诉被告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金福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国兴的工资20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国兴的工资20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