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与农安县小城子乡初级中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18号

原告:李民,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小城子乡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马树峰,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诉被告农安县小城子乡初级中学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8元减半收取7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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