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119号
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松柏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董大伟。
委托代理人李铁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国军,男,汉族,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
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吴国军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吴国军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宏兴种业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及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