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7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郝国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凤奎,清欠办主任。
被告:王洪雨,男,198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姜凤利,男,1966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告王洪雨、姜凤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