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丹庆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经理,住所地: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青举,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单庆丽,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单庆双,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举、单庆丽、张丽娜、单庆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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