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经理,住所地: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青举,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单庆丽,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单庆双,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举、单庆丽、张丽娜、单庆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凯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辛 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