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与李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8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

住所:农安县。

负责人:李晓伟,职务:行长

被告:李福东,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住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诉被告李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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