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820号
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
被告:刘占林,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林、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年 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明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运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