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820号

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

被告:刘占林,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林、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年 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明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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