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诉刘志昌、侯喜文、张臣、王贵福、董云鹏、程桂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025-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志昌,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新兴村六组,身份证号220421196310254711.

被告侯喜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兴发村六组,身份证号220421196610014736.

被告张臣,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新兴村五组,身份证号220421196311074712.

被告王贵福,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新兴村八组,身份证号220421197911174711.

被告董云鹏,男,汉族,1991年6月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涌泉村四组,身份证号220421199106064711.

被告程桂久,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沙河村四组,身份证号22042119670521471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昌、侯喜文、张臣、王贵福、董云鹏、程桂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昌、侯喜文、张臣、王贵福、董云鹏、程桂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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