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47号
原告郝祥才,男,59岁,1956年2月8日,地址:板石街,
被告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板石街,
法定代表人吴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本院收到郝祥才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郝祥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