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祥才诉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2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47号

原告郝祥才,男,59岁,1956年2月8日,地址:板石街,

被告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板石街,

法定代表人吴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本院收到郝祥才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郝祥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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