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白山市丰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2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69号

原告白山市丰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光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书家,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甲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前程,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连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培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丰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丰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 1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山市丰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8 556元。

审判员  马恩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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