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袁奎生,男, 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景山镇。
被申请人:何文胜,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袁奎生诉被申请人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袁奎生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胜持有的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20万元,并提供其自有的吉AKS275捷达轿车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胜持有的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金20万元。
查封申请人袁奎生所有的吉AKS275捷达轿车车籍。
查封期间的车辆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