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玉春与被起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2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75号

起诉人张玉春,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

起诉人张玉春与被起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起诉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2013年进入通沟51#-56#楼工地工作,起诉人按照被起诉人的要求完成所有工作,但被起诉人至今未给付劳动报酬。

经本院审查,起诉人不能提供拖欠劳动报酬的相关基本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就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玉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恩鹏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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