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才、李延武、陆洪福、薛洪福、姜占龙、王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025-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金才,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常家村四组,身份证号220421196309304718.

被告李延武,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大兴村四组,身份证号220421196603104717.

被告陆洪福,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沙河十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6211094716.

被告薛洪福,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沙河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5601264739.

被告姜占龙,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沙河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5512304719.

被告王有刚,男,汉族,1978年9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大兴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780902471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才、李延武、陆洪福、薛洪福、姜占龙、王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才、李延武、陆洪福、薛洪福、姜占龙、王有刚的起诉。

诉讼费15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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