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533号
原告:陈福祥,男,汉族,1947年10月2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陈福祥诉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福祥诉称:2005年1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莲花小学田地土地出租重复发包处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5年年底返还我已交付的土地租金7 500.00元及利息900.00元,如逾期加倍支付利息。还款到期后,我找被告要求履行协议,可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此后,我年年找被告要钱,而被告一直推脱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7 500.00元,利息9 450.00元,以上合计16 9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永吉县一拉溪镇政府证明1份,证明原三家子乡莲花村、小安村、和平村合并为现在的莲安村;
2、《关于莲花小学田地土地出租重复发包处理协议》1份,证明原告与原莲花村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由莲花村退还原告承包费及利息。
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6日,原告与原莲花村村委会签订了《关于莲花小学田地土地出租重复发包处理协议》,双方约定由莲花村退还原告土地承包费7 500.00元,并付给12%利息。如2005年年底不能完全付款,此后每年加12%的利息。逾期莲花村委会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7 500.00元,利息9 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三家子乡莲花村、小安村、和平村合并为莲安村。以上事实有《关于莲花小学田地土地出租重复发包处理协议》、永吉县一拉溪镇人民政府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原莲花村村委会签订的《关于莲花小学田地土地出租重复发包处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莲花村村委会拒不履行该协议,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给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现原告仅请求按年利率12%计收利息,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支持。原永吉县三家子乡莲花村、小安村、和平村合并为莲安村,原莲花村村委会的还款义务应由合并后的莲安村村委会即被告承担,故应当由被告偿还该欠款。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福祥承包地款7 500.00元及利息9 450.00元,合计16 950.00元。
案件受理费2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世军
二O 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