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刘宝仁。
原告张素艳。
被告张万福。
被告高凤占。
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仁、张素艳诉被告张万福、高凤占、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凤占、张万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了管辖地人民法院,但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结算书均被辽宁省清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且原、被告均未提出此工程量最后审计决算结果,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哪一方违约,故张万福与刘宝仁、张会长签订的合同第八条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应视为约定不明,考虑到被告高凤占、张万福已在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立过诉讼案件,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合理解决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此案移送至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凤占、张万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潘显波
审判员 鄂义飞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