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忠利、罗占波、王仁杰、荆玉祥、金东和、回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025-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尹忠利,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白蒿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5707200813.

被告罗占波,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六组,身份证号220421196408150814.

被告王仁杰,男,满族,1965年7月2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五组,身份证号220421196507260816.

被告荆玉祥,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七组,身份证号220421197011120814.

被告金东和,男,满族,1975年7月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七组,身份证号220421197507050813.

被告回志国,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七组,身份证号22042119810825081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忠利、罗占波、王仁杰、荆玉祥、金东和、回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忠利、罗占波、王仁杰、荆玉祥、金东和、回志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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