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025-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俊清,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五组,身份证号220421196707280811.
被告孙立平,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九组,身份证号220421197307250810.
被告赵贵有,男,满族,1972年7月2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九组,身份证号220421197207220817.
被告韩玉宝,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六组,身份证号220421197312280811.
被告庞振忠,男,汉族,1969年4月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五组,身份证号220421196904090814.
被告薛伟俊,男,汉族,1970年6月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七组,身份证号220421197006010813.
被告李树臣,男,满族,1963年9月2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七组,身份证号220421196309290811.
被告韩玉龙,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六组,身份证号2204211971100608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清、孙立平、赵贵有、韩玉宝、庞振忠、薛伟俊、李树臣、韩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俊清、孙立平、赵贵有、韩玉宝、庞振忠、薛伟俊、李树臣、韩玉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