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692号
原告左伟,住白山市。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辉,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伟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确定土地权属,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