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025-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峰,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六家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6811193515.
被告李志强,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六家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7806041116.
被告杨宝林,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三里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6510041112.
被告李德军,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三里村二组,身份证号220421196612021139.
被告丁德臣,男,满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三里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7002111115.
被告刘士闯,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宝山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83062511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峰、李志强、杨宝林、李德军、丁德臣、刘士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峰、李志强、杨宝林、李德军、丁德臣、刘士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