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四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军,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昌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宝昌,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杰,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向东、魏军、被告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宝昌、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亿公司)诉称,2009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范家屯供水项目协议书》,约定原告筹资建设公主岭市范家屯供水工程,并于2009年9月25日签定了《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原告本着对双方协议的信赖,先后投资数百万元进行项目审批、勘察、设计、环评、管材订购、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直至2009年12月18日向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因政府提供的贷款平台公主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体,且公主岭财政不能提供反担保,导致施工停滞。2011年1月20日,接被告电话通知,暂停该项目的各项工作。2012年12月30日,接被告电话通知,终止双方签订的供水合同。为此原告向被告多次致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予理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项1168.34万元 ,一切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以下简称公主岭开发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应继续履行。2009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供水协议书约定,该项目于2009年实施,2010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该协议在履行过程当中,本案原告没有履行义务,根本没有启动工程建设,连开工征地的手续都没有办理,期间,经济开发区多次找原告,要求尽快启动工程建设,其始终推脱,如果像原告所述,2010年1月20日我们通知停止建设的话,即便造成损失,至2013年10月28日,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因为是政府特许经营的项目,有特许经营合同在,法院不应该受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范家屯供水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1、该项目总投资10382.09元。其中70%为银行贷款,30%由佰亿公司自筹。2、该项目供水规模为每日2万吨,远期按每日6万吨建设,远期供水由引松入平工程提供水源。……4、此项目的贷款由乙方自找银行和担保公司解决,公主岭财政为其提供反担保。贷款用公主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贷款单位,贷款到账后,要保证及时拨到乙方帐户。……8、该项目争取2009年9月份开工建设,2010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如因故开工时间拖后,竣工时间将顺延。被告公主岭开发区义务,3、水厂建成供水时,公主岭开发区负责关闭一切其他水源。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政函(2009)140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范家屯供水特许经营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是“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由佰亿公司以BOT的方式承建范家屯供水工程。经营期限30年,自2011年1月1日到2041年1月1日。
2009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对以上协议、文件进行了落实。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本案中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二款“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规定,本案中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政函(2009)140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范家屯供水特许经营问题的批复》的范家屯供水项目属于该法第十二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类别,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撤销行政许可争议的机关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解决特许经营争议也有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原告就特许经营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范家屯供水项目协议书》和《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该部分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因此驳回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160元退给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月光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骆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