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31号
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92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