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宾胡同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0025-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裴跃金,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六合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5708264739.
被告侯国臣,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六合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6810234717.
被告侯国宝,男,汉族,1971年8月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六合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7108094712.
被告李明国,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六合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6911034714.
被告张继辉,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六合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7301174714.
被告李军,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六合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119630917471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跃金、侯国臣、侯国宝、李明国、张继辉、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裴跃金、侯国臣、侯国宝、李明国、张继辉、李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垫付),全部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 信
审 判 员 杜维富
人民陪审员 马 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