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四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苏宝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特别授权),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继群,女,汉族,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马延群,女,汉族,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继群、马延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雨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崔巍巍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巍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