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继群、马延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四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苏宝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特别授权),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继群,女,汉族,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马延群,女,汉族,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继群、马延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雨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崔巍巍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巍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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