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05号
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5.5元,由原告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