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与国营梨树县靠山机械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梨树县。

代表人:魏国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国营梨树县靠山机械林场。住所:吉林省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付炳田,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营梨树县靠山机械林场(简称靠山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移动公司与被上诉人靠山林场已经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移动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负担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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