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梨树县。
代表人:魏国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国营梨树县靠山机械林场。住所:吉林省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付炳田,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简称移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营梨树县靠山机械林场(简称靠山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移动公司与被上诉人靠山林场已经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移动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负担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