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芳春,该单位职工。
被告:张晓奇,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张晓奇父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谷艳春(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
晓奇、古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祝永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