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奇、谷艳春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0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芳春,该单位职工。

被告:张晓奇,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张晓奇父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谷艳春(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

晓奇、古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祝永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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