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赵雪梅,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雪梅、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支大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