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与公主岭市玛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四民二初字第62号

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被告公主岭市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玛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80的二分之一即20640元由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负担,其余20640元及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小雨

审 判 员  李大卓

代理审判员  崔巍巍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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